法制網訊記者周芬棉 在經過征求意見之後,中國證監會6月13發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滬港通)試點若干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有關規定,明確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但是,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若干規定》是市場各方參與滬港活動的主要依據。《若干規定》出台對於促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逐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積極意義。
  《若干規定》明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了滬港通的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相關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內容提出了相關要求。
  依據《若干規定》,內地投資者投資港股的程序是,先向券商提交買賣申報,由券商向上海證交所設立的證券服務公司轉向港交所申報,最後達成交易。交易以人民幣結算,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券商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上海證交所和香港聯交所此前分別發佈的相關實施細則,內地投資者的投資者仍實行T+0交易方式,而港交所實行T+0交易方式。而且,兩地市場結算可能發生的風險,將按相對隔離,互不傳遞原則處理。  (原標題:滬港通試點若干意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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